2013年8月15日 星期四

買房別貿然下「斡旋單」 簽〝要約書〞才保障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採訪報導
「斡旋金為何拿不回來?」這是近年房市買賣常見的交易糾紛,主要原因就在於只要付了斡旋金,並由房仲送達至屋主時,若屋主同意出售,此時斡旋金就自動轉為定金,市場甚至出現不肖房仲慫恿買方出高額斡旋金,若買方反悔不買,就沒收此筆金額。
民眾購屋要留意斡旋單與要約書的不同。(好房News陳韋帆/攝影) 
今年38歲、住在新北市三重區的Lucy說,之前原本要換屋,當時看中1間總價1000萬元的房子,仲介希望我付100萬元斡旋金,比較有誠意,但其實若以大部份斡旋金是總價的1~3%換算,其實只要10~30萬元議價就好,結果我跟房仲說不要買,沒想到他竟然說我毀約,揚言沒收100萬元,如今也只好走協調會。
一般來說,內政部提供的「要約書」範本,在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標示「不得約定在契約成立前,受託人得向消費者收取斡旋金、訂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換句換說,要約書僅是填寫欲承買價金,不像斡旋單附上1筆議價金。
斡旋金是一般坊間房仲的普遍規則,但內政部並沒有提供範本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市場上斡旋金被沒收的糾紛時有所聞,東森房屋法務長周秉瀛表示,斡旋金多寡通常是代表買方購買誠意高低,這筆金額及斡旋單會經由房仲送達屋主,請屋主考慮是否出售。
通常不管是要約書或斡旋單,只要在未送達屋主之前,買方都是可以撤回,但常見的糾紛狀況是,買方告知房仲不打算購買,房仲藉由屋主已經同意出售,斡旋金已轉為定金,告知買方形同毀約,因此沒收此筆金額。
地產專家建議,民眾購屋別貿然下斡旋單,最好先從要約書開始議價,避免發生類似糾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