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出售未滿2年農業用地及農舍,小心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出售未滿2年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農業證明,以免被課奢侈稅!
出售未滿2年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農業證明,以免被課奢侈稅!

民眾詢問國稅局,其於2012年8月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農地及其地上農舍,該農地並非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為何遭國稅局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並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非屬前揭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上開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有權人應出示該管地方稅捐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排除課稅。
 
民眾所出售之農地及其地上農舍,因無地方稅捐機關核准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書,且無法出示上述相關農業使用文件,核與前揭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不符,致遭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房地應特別留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觸法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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