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再次提醒!奢侈稅課徵按賣方「實際收取」金額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含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指出,買賣不動產時,奢侈稅稅基除合約所載明之銷售金額外,倘買方有代賣方支付奢侈稅、修繕費或債務等之情形,賣方應以所收取之全數價款申報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賣方出售持有1年未滿2年之不動產,銷售合約中訂定銷售金額為100萬元,且買賣雙方於合約中載明奢侈稅由買方負擔,此時賣方應以銷售價格110萬(100萬+100萬*10%)元申報奢侈稅,倘賣方仍以100萬元申報,將涉及短漏報銷售價格,除補徵稅款外,應依奢侈稅條例第22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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