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 星期五

自我保障!新制地籍謄本分三類,您知道嗎?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內政部已配合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除第一類謄本維持揭露完整登記名義人的登記資料並無改變外,第二類謄本僅公開所有權人的姓氏、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但仍保留完整住址資料,以促進土地利用及整合開發的需要,並新增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第三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增加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主任許才仁表示,謄本舊制規定土地登記謄本共分為2類,其中第二類謄本為提供任何人申請,並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但近年來,常有民眾向內政部及各地政機關反映,此項規定有洩漏個人資料的疑慮,令人感到個人隱私權不受尊重及生活受到干擾。
 
有鑒於此,內政部為了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私益性,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政相關人員,經過多次會議檢討,認為原規定公開所有權人全部姓名及住址資料,逾越了比例原則,故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將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改為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出生日期、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之後謄本只公布「姓」,身分證字號只顯示前4碼和最後1碼,但仍保留完整住址資料,以合理促進土地利用及整合開發的需要。
 
如果民眾對於第二類謄本保留完整住址資料仍有疑慮,也可以向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免費申請隱匿部分住址資料,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提出申請,經登錄完成後,該申請人之第二類謄本上的地址就只會顯示到「段」,或是前6個字,不會有完整內容。
 
許才仁進一步指出,內政部亦考量實務上具有法律規定的利害關係人,仍有取得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以主張法律上的權益或履行義務之需求,故增訂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第三類謄本(顯示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俾利民眾處理不動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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