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私房話/定金、訂金、斡旋金 差在哪?

聯合晚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買房子,為使購屋順利,多會預付一筆金額,契約上有的寫「定金」、有的寫「訂金」,還有寫「斡旋金」,這三者有什麼不同?
房產業者表示,定金、訂金、斡旋金都是指買方要購買某一房子時的預付款項,但三者用處不同,效力更天差地遠。
定金 具法律效果
住商不動產法務陳威宇表示,定金為法律用詞,規範於民法中,效果為收取後即推定「契約成立」,也就是事後不管買方或賣方反悔,都需負違約責任;如果是買方反悔,定金會被沒收,如果賣方反悔,也必須負擔一定賠償作為懲罰。
陳威宇表示,在中古屋市場,房仲用的都是「定金」,契約上如寫「訂金」,大多是寫錯字。
訂金 預付金表誠意
預售市場則不同,新潤建設行銷處長施孝文表示,預售屋不論是「下訂」、「訂簽開」(訂金、簽約金、開工款),都用「訂」字,如給收據也多寫「訂金」。訂金並非法律用語,法律對「訂金」也沒有明文規範,一般是指消費者有意購買某一戶,先預付一筆小金額,表示有購買誠意,也希望業者保留。
施孝文表示,一般來說,民眾如果不想購買該預售屋時,作為預付款的「訂金」可要求建商退還,不會被沒收,除非契約上另有約定;同樣的,如果業者收訂後不賣,也只需返還訂金,不過這種情況很少發生。
斡旋金 成交就生效
陳威宇表示,「斡旋金」是指消費者看好某一待售物件後,交給委託業者一筆金額,並約定最低底價之後,由業者向賣方出價。斡旋金法令效力得看斡旋結果,如果賣方不同意價格,就沒有履約問題,但賣方同意出售,買賣契約就成立,需負起如同定金的違約責任。
陳威宇表示,定金與斡旋金沒有好壞之分,端看需求,如果是較積極型的委託人,利用定金強大的效力或可事半功倍,如喜歡多方考慮的委託人,利用斡旋金讓買賣雙方有一個緩衝時間也是不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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