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 星期五

房貸借新還舊 增貸款利息不可列舉扣除

2017-12-20 12:12:05 中央社 台北20日電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銀行推優惠利率房貸搶市,房貸族常會透過轉貸方式壓低房貸利息支出。但須注意,報稅時僅能就原始房貸未償餘額的利息列報扣除,增貸部分的利息不可列報。
為去化閒置資金,近年民營銀行積極搶攻低風險的房貸市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更獲選辦理公教人員「築巢優利貸」,搶食不少傳統行庫房貸業務。在銀行積極「殺價搶市」下,新承做房貸利率不斷下探,10月一度來到1.627%的史上次低水準。而央行日前公布11月五大行庫新承做房貸利率,雖終止連6個月下滑,但也僅有1.63%水準。
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新承做房貸利率相當優惠,房貸族為減少房貸利息支出,常採「借新還舊」理財方式因應。不過,依照稅法規定,民眾每年5月進行綜所稅申報時,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貸利息),僅能就初次所申請房貸的未償餘額內所支付的利息列報,增貸部分的利息不可以列報。
舉例來說,民眾甲君於98年購買自用住宅時,向A銀行貸款新台幣600萬元,103年底貸款餘額尚欠400萬元,他轉向B銀行貸款500萬元,即增貸100萬元。若104年度他支付B銀行借款利息為20萬元,則僅能以103年底原始借款餘額400萬元占新借款金額500萬元的比例計算。
因此,甲君可列報的104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16萬元(20萬元X 400萬元/500萬元=16萬元),而非20萬元。
官員進一步說明,民眾透過借新還舊減少房貸利息支出,報稅時除檢附文件利息單據外,尚需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及借還款資金流程文件等,以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
官員表示,由於近幾年利率走低,常有民眾將原房貸轉貸至其他金融機構,但歷經多次轉貸及時間久遠等因素,未保存相關資料,致使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該貸款為原始購屋時所借而未採認。
官員呼籲,民眾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應依有關規定計算,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為了減輕利息負擔,而影響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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